广告发布合同
合同编号: 2000-07-03-B
甲方:(发布广告公司全称)中公息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刊登广告客户全称)北京恒美广告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平等协商,就乙方在“ 中公息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的网站”上发布乙方有关信息达成以下共识,并且根据《广告法》以及国家工商局有关发布广告的相关审批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广告种类
乙方决定在甲方网站上发布下列广告:
广告位置 | 类型 | 尺寸 | 单价/CPM | 投放次数/天 | 总计 | 广告费(折扣价) |
BANNER | 468*60 | RMB200 | 30个CPM | RMB180,000 | RMB100,000 |
二、广告刊登日期及付款
1、广告刊登日期从2000年07月03日起至2000年08月03日止。
1、乙方必须在 2000年07月31日之前(刊登之日),将广告刊登费用(即本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以支票(可选择现金)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在乙方过期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广告定位直至终止合同,因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责任的承担
1、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差错或未能按合同发布广告,根据原因,双方各自承担责任;如造成经济损失,双方将按责任归属承担。在广告发布期间,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广告发布,而乙方在提醒甲方后,甲方仍然没有提供相应的广告发布,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担。
3、由于不可抗力(甲、乙方不能控制的情形,如中国电信、北京电信故障、国际互联网故障、刊登广告的网站遭到黑客入侵等)引起的失约或延误,双方不相互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同的终止
六、争议的解决
七、合同的效力
甲方:中公息技术与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恒美广告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康健 法人代表:班金鹏
委托代表(签字): 委托代表(签字):
盖章(合同专用章): 盖章(合同专用章):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3—4层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甲12号
邮编:100013 邮编:100020
电话:(010)482688 电话:010-65913565-72
传真:(010)482666 传真:010-65911797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左家庄分理处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国贸中心分理处
账号:046280—87 账号:0744120825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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