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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内不得设置小卖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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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中小学内一般不得设置小卖铺,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法律依据: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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