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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有哪些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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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意义是:
1、避免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
2、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3、承包人能够以用益物权人的地位直接对抗第三人的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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