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危害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是正确的。
对于危害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有三种情况:
1、根据主刑确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危害罪的必需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等犯罪、严重的盗窃罪和伤害罪也可以附加适用。严重的盗窃通常是重大的盗窃,严重的伤害通常指重伤以上的伤害罪。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刑期的起算。起算点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的适用于主刑执行的期间,这意味着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宣告刑期与实际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是不一致的。如甲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3年的附加刑从10年刑满释放或假释之日起计算,再执行3年。实际剥夺政治权利时间等于宣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加上主刑实际执行的时间,也就成了13年。
综上所述,对犯罪分子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情节轻重,决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尤其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与所判处的主刑轻重相适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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