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消灭的情形有:
1、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供役地权利人以此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地役权消灭;
3、地役权人有偿利用供役地,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经两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费用,供役地权利人以此解除地役合同的,地役权消灭。
一、物权中的地役权是否属于从物权
是一种从物权。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的物权。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二、供役地的权利人有哪些义务地役权人有哪些义
地役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才能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于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
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受到损害;因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要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三、农村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1、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3、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4、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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