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役权消灭之后,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就不再受有,而应当恢复原状。所以,一般来说,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设置的工作物由其拆除,但如果该工作物系由双方共同使用而又继续有利于供役地使用的,则不妨适用物权之附合原则,使供役地所有人取得其所有权,同时允许地役权人请求适当补偿。至于该工作物的具体处理、补偿的确定,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一、地役权的抵押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也是地役权从属性的表现。地役权从属性有两个方面含义,其一是地役权不得单独移转,其二是地役权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在这里,“其他权利”既可以是物权,如抵押权;也可以是债权,如租赁权。
如果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一并转让。
二、地役权合同条款有哪些吗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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