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很是常见,尤其是施工类的,大多由于工程量小,工程款少你,对于整个工程都是口头沟通,最后会导致没有合同约定,无法说明工程合格,工程结算。一下案件,虽没有合同约定,但是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确实施工,确实拖欠工程款。为诉讼提供有利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搭建板房等,至2017年12月30日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原告施秉体育场项目板房等尾款141848元”。后被告于2018年2月13日向原告支付50000元,2019年2月3日支付10000元。另经双方协商,由原告回收被告工地旧板房、钢筋、搅拌机等折抵欠款18500元。后被告未支付尾款63348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尚欠原告搭建板房等余款63348元,事实清楚,理应承担支付责任。被告辩称其系代表某艺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应由该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另被告主张应由原告开具相应,不属于本院审理范围,不在本案中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尚应支付原告板房材料款及人工费63348元,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该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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